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697號原 告 張乃文 訴訟代理人 張陳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泛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