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司鳳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32號聲 請 人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振裕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