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更字第1號原 告 洪震昇 訴訟代理人 洪芳琪 被 告 台灣意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駿鴻 訴訟代理人 蔡清源 張凱翔 顏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提出軍貸未過之證明與臺灣土地銀行公告之資訊尚有出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本件待函查回覆後,再定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