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141號原 告 張乃文 訴訟代理人 張陳美麗 被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 訴訟代理人 李毓臺 陳正男律師 林慶雲律師 朱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