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30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簡字第308號

原告
霆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霆
被告
張簡妙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爰依票據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2,572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支票伊是借給人家的,且系爭支票的時效已經超過2 年了,伊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票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票據法第22條第1 項、民法第12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30 條、第1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係分別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及同年9月30日簽發,然原告於系爭支票提示遭退票後,遲至104 年1 月9 日始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有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及支付命令聲請狀之收狀戳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票款請求權自已因罹於1 年時效而消滅,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票款,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2,57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編│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付款銀行│退票日 ││號│ │(新臺幣)│ │ │ │├─┼─────┼─────┼──────┼────┼──────┤│1 │SA0000000 │311,712元 │102年8月30日│新光銀行│102年9月2日 │├─┼─────┼─────┼──────┤鳳山分行├──────┤│2 │SA0000000 │190,860元 │102年9月30日│ │102年10月1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