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司調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司調字第201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唯興食品有限公司、洪明雄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洪明雄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經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洪明雄於相對人唯興食品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經相對人唯興食品有限公司聲明異議洪明雄非其員工,致該執行程序終結,聲請人債權迄今仍未受償,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又聲請人聲請調解乃就其對相對人洪明雄之信用卡及通信貸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