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救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重宏 相 對 人 張慶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被告間有債務糾紛,並提出其所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單、存摺影本內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命令及遠傳電信公司催繳電信費用等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鳳補字第57號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調取事件之卷證審核無誤,而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名下雖登記有一棟房屋(門牌號碼:雲林縣虎尾鎮○地里00號)及一筆投資(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新臺幣2,000 元),惟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業因該公司下市而欠缺變現之流通性,至該房屋即為聲請人陳報自己之住所地,應為其基本生活之需要,尚難立即處分以此籌措款項以支付訴訟費用甚明,而本院以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之內容形式審查尚無從逕認其顯無勝訴之望,則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