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719號原 告 梁如儀即北成貿易行 被 告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世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路○區路○○路000 號2 樓,此有被告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份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梁如儀即北成貿易行為獨資商號,設於台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2 樓,自亦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便利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誤認,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