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57號原 告 皇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彩晋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美珠間請求給付勞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