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422號原 告 博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貿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