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04號原 告 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慧雯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000 元,應繳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