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35號原 告 林晏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羽珺即暻駩飲品專賣店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6,41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惟其中原告請求工資1,197,851 元之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2,880元之二分之一即6,440 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192 元(計算式:17,632元-6,440元=11,1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