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買賣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78號原 告 陳明珠 被 告 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桐慶 上列當事人間買賣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雖原告主張係在臺南市仁德臺糖嘉年華專櫃向被告購買商品,惟高雄市○○區○○路00號仍應為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因而,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