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68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專精數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嵩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3,2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