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123號原 告 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靖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