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50號原 告 嵩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弘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專精數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書 記 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