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14號原 告 許進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晉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8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