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609號原 告 周暉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旺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