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小字第89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玉霞 送達代收人 林福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鳳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興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