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313號上 訴 人 王俊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曾於民國(下同)108 年8 月7 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狀未表明上訴聲明及不服原審判決之範圍,本院於108 年8 月14日以107 年度鳳簡字第313 號裁定命原告補繳本訴不利原告部份之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5 元,原告亦於108 年8 月21日補繳完成。嗣後原告於108 年8 月22日另具狀補陳除不服原第一審判決不利益之本訴以外,尚及於反訴全部亦提起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675,035 元(計算式:本訴不利原告部分189,702 元+反訴全部485,333 元),故上訴裁判費應徵總額為11,070元,扣除上訴人前繳2,985 元,尚餘8,085 元未繳。 三、茲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8,085 元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