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298號原 告 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宸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尤舜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