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56號原 告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宸鏞 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宇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86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