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966號原 告 高雄市水晶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家溱 訴訟代理人 賴揚駿 被 告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被 告 李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則位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8 樓,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又被告李秀芬於起訴時(108 年4 月19日)係設籍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區,此有戶籍資料、身分證影本附卷可參。原告雖陳稱被告實際住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等語,然原告檢附其於108 年1 月11日、108 年2 月15日以雙掛號寄往該處之信件均遭退回,有原告提出之信件影本在卷(卷第60頁反面),依其情形堪認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應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嗣於108 年4 月23日遷往屏東縣○○鄉○○路000 ○000 號)。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尚有未合,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