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05號原 告 約有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琳鈴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