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140號原 告 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琪菱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溫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書 記 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