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94號原 告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興通即上合億企業社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