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林柏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隆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000元(計算式:300,000元-81,000元=2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