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94號原 告 戴淑芬 戴黃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