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725號原 告 湯星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明德即明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