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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942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謝琬萍

原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告
李國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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