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孔煌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