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32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秋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