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楊玉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 被 告 楊玉婕 楊陳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規定行使撤銷權及回復原狀請求權之訴訟標的價額,原 則上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參照)。復按撤銷之訴 ,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 )。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楊順德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0/1000)及其上同段43 1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與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0年5月15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10年7月19日之分割遺產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楊陳桂英就系爭房地於110年7月19日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而原告於111年6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並陳報起訴時對被告楊玉婕之債權額為408,455元,有起 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原告陳報狀在卷可憑。本件遺產分割協議所涉之系爭房地遺產價額為1,988,490元,楊玉婕之應繼分為1/4,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是楊玉婕之應繼遺產價額為497,123元(4捨5入)。從而,依據前揭說明,本件應 以原告對楊玉婕債權額408,455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