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分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黎瑞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463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原告與被告張詩詠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