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495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