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梁家源、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思國、宋意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被 告 宋意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466元【計算式:38,259元+39 7,207元=435,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