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曾榮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531號 原 告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泰富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14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