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8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白富中 被 告 富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朱淯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