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建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鄭進興即銓安企業社、許峰松即雲集室內裝潢設計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鄭進興即銓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奕方 被 告 許峰松即雲集室內裝潢設計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4,4 00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雄簡卷第9至10頁),嗣於 訴狀送達後,追加請求金額為151,620元,及自民事訴之聲 明變更暨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27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假執行之聲請(本院卷第58頁),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變更聲明如下述(本院卷第58頁),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致電給原告,請原告承攬施作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之拉門、玻璃、2F萬向玻璃、2F廚房單片玻璃等鐵件工 程(下合稱系爭工程),約定系爭工程承攬報酬為144,400元 ,含稅後為151,620元,原告於111年7月11日完工。嗣原告 多次以LINE向被告催款均置之不理,被告迄未給付。為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1,620元,及自民事訴之聲明變更暨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民法第490 條第1項、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單、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完工照片為證(雄簡卷第15至55頁,本院卷第31至37、49至53頁),並有高雄市○○區○○段000○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17至1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件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1,62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屬無確定期限之債,又係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民事訴之聲明變更暨陳報狀繕本送達被告即發生催告之效力,準此,原告請求給付自民事訴之聲明變更暨陳報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 年4月25日(本院卷第43-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1,620元,及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660元 合計 1,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