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鑫鋭車業有限公司、吳健宏、王定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42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蕭菀伶 被 告 鑫鋭車業有限公司即保瑪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宏 被 告 王定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鑫銳車業有限公司即保瑪車業有限公司」、「鑫銳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鑫鋭車業有限公司即保瑪車業有限公司」、「鑫鋭公司」;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王定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