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戴宏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全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72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