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萬橋彎管工程有限公司、方信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418號 原 告 萬橋彎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信翔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寶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6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