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119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德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