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劉禹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363號 原 告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訴訟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茗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