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一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一七一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 被 告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柀告公司)向原告購買保齡球道設備八道, 總價新台幣(下同)二百七十二萬元,有合約書可考。經原告依被告指示在高雄 皇朝會俱樂部安裝完竣,交付使用已有二年餘,其中尾款五十萬元移作保固金, 約定保固期間自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㈡經查上述移作保固金之尾款已經屆滿保固期間,被告應交還原告,詎竟不予置理 。經原告於八十九年十月廿一日委請林永發律師催告被告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