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小字第八七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八七О號 原 告 碧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參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