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發票日八十九年十月十 五日,票號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柒仟陸佰元之支票一紙 ,於提示遭退票,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