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