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台灣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兼右一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為被告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誼林公司) 之受雇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駕駛車號6K-493號營業大貨車,沿國道 壹號南下行駛,至三六八點四K路段時,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與原告所承保由劉 有貴駕駛之車號XM-533號曳引車及ZC-57號尾車發生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