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三四號 原 告 鹿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北縣樹林市○○路五一六號十樓被 告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參拾陸萬參仟肆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伍佰玖拾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 元)、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